四川博物院品牌ip授权征集合作方(文创纪念章)
· 2024-06-24
标的名称 | 四川博物院品牌IP授权征集合作方(文创纪念章)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赵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719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项目合作内容 (一)项目合作期限:自文创纪念章自动销售设备进场之日起1年。 (二)具体合作方式及内容: 1.征集方负责文创纪念章所需文物元素的遴选、文物背后精神内涵阐释、文物故事挖掘、内容创意策划、宣传与推广等,全过程负责研发设计与智力转化。并将通过二创转化的设计内容版权授权给合作方,合作方按照征集方要求用途使用相关设计内容版权与四川博物院logo。 2.征集方提供相关文物元素资源、设计元素、设计思路或设计样稿供合作方开发,合作方按照征集方设计思路开发相关文创纪念章产品,并负责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推广及销售发票的开具等。 3.合作方不得擅自扩大许可使用范围,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在本项目之外使用征集方向合作方提供的相关商标、版权等品牌IP内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4.征集方为该项目的营运提供标准电源220V/50Hz/10A三线标准插座、接地线(改线需增加的插座、接地线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并负责在场馆正常开放时间内正常、持续供电。 5.合作方需自行准备不低于2台文创纪念章自动售卖设备,并须将设备安装在征集方指定区域内(当前拟定可安装区域为四川博物院一楼手扶梯旁边,二楼西边过道靠墙处,三楼靠北展厅出口旁,若因线路改造或消防要求需变动安装区域的,具体安装点位由征集方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安装设备的具体数量由征集方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合作方须负责项目纪念章售卖设备的安装、维护、调试等工作,同时须负责自动售卖机所售产品的生产制作、运输、添加、清点、收取、存贮、记录等,并须保证所售文创产品存销数据的准确性。前述自动售卖机及相关产品出现的质量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由合作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合作方须保障文创纪念章自动售卖机设备的软、硬件正常工作,并在自动售卖机上宣传展示由征集方提供的征集方信息(图片、视频等)并向征集方提供销售订单统计数据接口。 7.合作方应妥善处理纪念章消费者信息,对数据安全负责,因消费者信息泄露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合作方承担。 8.合作方应做好日常巡查值守工作,保证及时处置游客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其它合理诉求,遇节假日等客流量大的时期,合作方需按照征集方要求强化人员配备,安排值班人员做好节日值守。 9.对于文创纪念章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合作方按照不低于销售收入30%的比例向征集方进行收入分成,并按季度进行结算,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征集方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当年最后一季度结算,需在12月完成,12月销售结算在下一年度一季度累积进行。) 10.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完成的文创纪念章总体销售收入目标须不低于人民币34万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前述销售收入目标以安装了2台文创纪念章自动售卖设备计算,每多安装一台文创纪念章自动售卖设备,总体销售收入目标相应增加人民币17万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对于合作期内经征集方同意中途临时增加的设备,增加设备的销售收入目标按实际经营月份折算。 11.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征集方单独所有。 二、项目意向合作方报名: 意向合作方在公告期内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https://www.swuee.com/#/index)项目报名页面上注册并登录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未特别指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 1.经办人员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经办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格式); 6.提供投资运营同类项目的案例证明(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官方公开宣传材料等); 7.提供收费标准确认书(详见附件格式)。 三、退出机制 (一)如合作方在合作期内,未按合作约定开展工作,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征集方将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催促整改,如合作方在收到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合作期内,征集方按照项目公告的年度运营目标对合作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若合作方未完成相应工作目标且无不可抗力因素、其他特殊情况及可信服的理由的,征集方可视情况在最后一个结算周期要求合作方按照预计销售目标补齐收入分成,或者引进其他合作方并有权终止合作解除合同,合作方投入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三)不可抗力。征集方及合作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解除合同,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四、项目合作方的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由西南联交所接受意向合作方报名并收取交易保证金。公告期结束后,西南联交所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和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公告期结束后,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由征集方与意向合作方进行洽谈,合作方按照征集方要求向征集方提供项目运营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项目设备参数与数量,项目产品的设计开发计划,项目的运营、营销推广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与运营保障等相关内容等)。征集方与合作方洽谈并达成合议的,则协议成交,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本项目的最终合作方,西南联交所向征集方和合作方发出成交函,确定合作方后5个工作日内,征集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提供的相关方案需获得征集方研究通过后方可进场并运营实施。 公告期结束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合作方。由西南联交所在公告结束当日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微信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报名成功的意向合作方参与后续综合评审环节。综合评审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审将由征集方成立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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